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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勾当,为了此事绝对保密,你们合力将其杀害,并迅速清理了现场的血迹。” 证据就是1208号房间明明没有叫清洁服务,却有清洁剂的气味残留。 其次就是清理现场的速度。 现场是有血迹残留的,窗帘上根据目击证词也应当存在血迹,但只在地板上发现血迹反应,窗帘却干净整洁。 这也就就意味着,有人在短短十分钟内,清理完了现场,还就地更换了窗帘。 如果说清洗血迹的速度,还可以用效率来解释,那么就地更换窗帘,就与效率无关了,这需要犯人的手边刚好有干净的窗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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