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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章 钻石包租公(2 / 2)

把好团的翻一翻分为A类和B类。

B类股票是正常的每股对应一票表决权,但是A类股票,每股对应的就是十票表决权,这就叫双重股权制度。

稀释后李浩宇的股权虽然只有不到40%,但对于表决权却高达75%,牢牢控制了公司的主导权。

当然,合同里也一定程度设定了李浩宇的权利。

一个是人身属性条款:

即只有李浩宇本人持有的股票拥有“超级投票权”,一旦创始人将股票出售予他人,该等股票就自动转换成普通股,不再拥有“超级投票权”。

杜绝了世袭罔替的可能性,不过李浩宇对此并不在意,他后期本来就打算找职业经理人接管的。

更何况他信奉一句话:

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

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

只要有钱,弄成家族的信托资金的模式不香吗?这样即便他离开这个世界,子女们也能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基本的保障。

另一个则是“日落条款”:

李浩宇的“超级投票权”的时效是三十年的有效期限,在到期之后,他的“超级投票权”就自动失效。

这个就更无所谓了,三十年的时间足够他再创造出好几个美团这样的公司了。

而作为收获:

他可以获得腾达集团五千万美金的现金。

五千万美金是什么概念?

在现在的魔都,一百万就可以买一套80多平的住房,五千万美金如果全部拿去买房子。

数百套的房产,放到十年之后。

妥妥的钻石包租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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