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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高利贷者(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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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他,把自己作抵押品,利息便宜啊!至少还有翻身的机会。

宋朝时王安石变法,青苗法以五个月为期,一年两期,年息为五成,但却被称作是优惠贷款。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青苗法也被废除,《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此后“贫者必取于豪右之家,而有倍蓰之息”。

倍蓰之息,变法废除后,百姓们借贷最起码年息在一倍以上。

听着这些念叨,朱谊汐琢磨起来:

《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

即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六。

合着这些人都是高利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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