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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章(3 / 4)

:第一,家族永远禁止近亲通婚、第二,废止家族女性出嫁时陪送土地作嫁妆的定例,避免因为不想土地外流而达成家族内部联姻;你是我的弟弟,也是家族中最重要的成员之一,而这两个决定又影响巨大,在我作出最终决定前,我想征询你的意见,你觉得我这两个决定怎么样?」

费迪南德又仔细咀嚼卡尔的话语,答:「陛下,您如此信任我,我很感激!

至于那两个影响深远的决定,我想提出小小意见:第一,陛下,鉴于我们作为王室中人,为免后代失去继承权,一定要和同样出身的人成婚,而欧洲的大国王室就那么数家,这么多代下来,我们和各国王室之间或多或少都有亲戚关系,这样下去想要和完全没有亲戚关系的王室联姻,除非选择莫斯科大公国或是鄂图曼帝国……」

听到此这两个国家,卡尔忍不住打断弟弟的说话,警告说:「费南多,我们现在在谈正事,不要开这种玩笑,如果让外人知道,搞不好会告你叛国!」莫斯科大公国或是鄂图曼帝国都是异教徒,前者现在由连自己妻儿都能下毒手,号称「恐怖伊凡」的伊凡四世统治中,后者更是哈布斯堡家族的天敌,因此卡尔连考虑不用就直接打断弟弟的讽刺!

听到兄长的轻声责备,费迪南德知道自己放松过了头,连忙低头说:「对不起,陛下,请恕罪!

不过就如我刚才说的,想找一家完全没有亲戚关系的王室联姻,大约只能找远在东方的瓷器国了!因此,我想提出一个建议,不如严格分别甚么关系是近亲,不能联姻,又甚么关系不是近,可以联姻,这样后代们都能有个准则跟随,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近亲扮成远亲!」

听到此,卡尔忍不住问:「那你认为该如何分别甚么关系是近亲,不能联姻,又甚么关系不是近,可以联姻?」

费迪南德想了想,从衣袋拿出一封信,再双手呈给卡尔,卡尔拆开一看,标题是:「四百多年后的瓷器国婚姻法之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卡尔再仔细看下去,内里解释甚么是三代以内血亲和为什么禁止结婚,洋洋洒洒,卡尔至少得花数分钟才看完这封信!

卡尔看着这封信上写的字,那怕费迪南德是用卡尔的母语,法兰西文写成的,卡尔还是看得一个头两个大,内容是:「瓷器国婚姻法(2005年版)第二章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全国人大法规库, 2005)

这个定义既不是使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也不是使用教会法亲等计算法。按照中国法律门户网,「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缘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即包括表、堂兄弟姐妹。这也是最常见的解释。 (維基百科, 無日期)

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 2005)

1980年婚姻法除保留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外,又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此次修订婚姻法对于禁止血亲结婚的范围没有改动。也就是说,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划分上,应适用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法。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即一世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多,关系越远,亲等数越少,关系越近。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比如,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亲是父母为一亲等,再由父母数至兄弟姐妹也为一亲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与兄弟姐妹便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自己与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亲均上数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间为四亲等直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同,即一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如果双方与共同的直系血亲间的代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数定其亲等,代数不同,则按代数多的一方定其亲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数至父母,代数相同,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己身与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亲为祖父母,己身与祖父母是二亲等,伯、叔、姑与祖父母是一亲等,以己身的代数确定,伯、叔、姑、侄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代数相同,也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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