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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叫我如何判?(2 / 3)

,一共才只有一万多元,剩余的是我和我姐姐的亲朋好友送的。可以看原告提交的礼金记录,上面有载明,年成表打给我一千元是还礼,还我之前送给他家办事时的礼金,这不属于原告亲朋好友的礼金。”

被告代理回答;“同意。”

贾法官这时看到了协议那页纸,道:“根据你们三方签订的协议,你们领取死者的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用于办理丧事,不足支付的话,由三方共担。”既然有协议,这妇人还在诉状中提起想多分抚恤金,真的有点不要脸。

蓝玛瓶仿佛才想起:“是由三方平均分担。”

龙二娃说:“情况属实,是由我们三方平均分担。分担后余下的部分礼金只有千多元,可以还给原告。其余的礼金应由我与我姐两人平均。”

被告代理发表意见说:“同意。”

贾芳婷也有些累了,看来今天的庭审也差不多了,她转转头,揉了揉她那肥脖,说:“今天的质证到此结束,休庭后,双方校阅笔录。如有错漏,当事人可申请补证,无误后,签字盖手印。

“现在休庭”“梆”场再次响起。

回到办公室,贾法官陷入了沉思。这个案子不好判啦!

被告母亲的遗嘱,没有写遗嘱,写的是“留言”据两被告说,写“留言”时候,家庭成员全在场,类似于家庭会议作出的决定。要说也应该算一种协议。

但是它存在瑕疵,上面只有龙大妹和她母亲的签字。龙二娃说当时他在场。她母亲述说,看着他姐代书的。两姐弟都说龙极菲也在场。龙极菲当时到底在不在场,现在龙极菲已经死亡,目前是死无对证。蓝玛瓶并不知道这事。

但是蓝玛瓶还是比较“懂事”我也得了点她点东西。我想想看……嗯,还是把华纯达这个“留言”认定为是代书遗嘱。因为是她女儿代书,目前还没有其他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签字证明认可。那我宣告这个“留言”为代书遗嘱,说它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相关要件,宣布这个“留言”无效。可能随便拿到什么地方去说或者是认定都没有问题。

但是麻烦事出来了。遗嘱写的乱七八糟,关键是“属我产权部分由我子妻子蓝玛瓶继承。”这几个之中的“我子”的“子”有划改,却没有龙极菲的手印确认,满篇遗嘱上纠错的手印有近十来个。这个“子”的划改却没有手印确认是龙极菲所改,有点不太好否定。

另外从这个遗嘱来看。立遗嘱人龙极菲记忆力肯定是严重下降了的。因为遗嘱的“嘱”字都写了那么多次,错了四个“嘱”字。我这还有一点不明白,遗嘱的几个关键词,凡是涉及到与死亡、继承有关系的,比如说遗嘱,继承等都写错好几次不说,字体差异还十分巨大。他新老婆的姓氏“蓝”都写错了,是修改了的,这个字也和通篇的文字还不太一样。尽管有笔迹司法鉴定结论,但和鉴定提供的他的其他笔迹来看,好些字看起来真不像是这个老家伙所写?有可能说明龙极菲是不太愿意写这个东西。庭审说他是个老教师,还是省教委文件列举的返聘的退休教师。是不是他太有文化,专门乱写,在瞑瞑之中暗示这个遗嘱有问题,不是他真实意愿的表达?因为他这里写,由我子妻子,这里用词比较巧妙,专门把话写得比较含糊,由我子我妻子蓝玛瓶继承。的确是方便后来作改动,看样子这里也有可能是严怀安这个老狐狸的主意。要么是龙极菲有意这么写,可能受蓝玛瓶所逼,他有意不盖手印。但是怎么想来也说不通。

严怀安和蓝玛瓶什么关系?庭审时,两人时不时眉目传情,仿佛是心有灵犀,这两人是否有一腿?嗨!人家都可能有情人了,我什么时候才能有点“艳遇”哟。

还有,医院这个证明。按理,我可以主动调取医院的病历或者问被告是否要求对龙极菲的病历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但是死亡之人,文证鉴定肯定十分费事。病历用来作为证据的话,估计篇幅比较庞大。而医生写的东西也不太容易看懂。我承担的这个案子,定的是简易程序,那我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们提供什么证据,我就按现在提供的证据断案比较稳妥。就算是裁判错了,我也没有多大的责任。

这里比较难办,第一份出院记录日期是遗嘱后一周了。书写遗嘱的时候,到底龙极菲意识清不清醒不得而知。这个怎么办呢?那我只能按照出院记录进行推理,但是这个推理怎么推呢?

贾芳婷脑子里面闪过蓝玛瓶的起诉书,诉状中写的龙极菲患的是脑占位性/病而不是脑占位性/病变或者脑胶质瘤。得性/病怎么会引起意识不清醒呢?那就这么办,就说他从入院到出院整个住院期间,意识都是清醒的。对,别无他法,看样子只能这样。

还有原、被告双方都不傻。看得出来,蓝玛瓶贪婪,想谋取龙极菲这个老头的房产,还花了血本。那姐弟不是吃了亏了吗?他们想的是堤内损失堤外补,就想看看蓝玛瓶到底有多少存款和收入?现在通过这些银/行交易明细看起来,这妇人收入还不少,而且明显做了大转移。这么多收入,还想独吞退休老头的全部财产,真特么不是东西!

想到自己可能要与这样的妇人同流合污,她心里也不太好受。但一想到收的东西,还有庭长等人都在收,她心里也释然了。

龙极菲生病住院期间,她取了那么多现金,到底干什么去了呢?她在法庭上说是支付工资、买材料。现在又不是家族企业,又不是给自己家庭办事。她说是合伙,难道不需要点什么收/据,发/票?工资领条吗?这个是办企业、搞财务最基本的操作吧。

如果我把她这些大额取现裁判为正常开支,相关的风险要由老娘来承担。哎!没办法,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啦。那咱就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推理来办案吧,推断她的这些个行为都是正常开支。

但是这样。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都有点说不过去。而且就是这个老头死了之后,她那两个银/行卡还打进了不少的钱。这个又怎么办呢?

另外一个,从这个案子的角度来看应该不能用简单程序。但是如果组成合议庭的话,得有三个法官共同办案,甚至可能还有陪审员参与的话,那想左右这个案件就麻烦了。

哎呀,难度真大!风险真大!贾芳婷左思右想,理不清楚头绪。

看样子,自己不能当冤大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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