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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机构改革(四)(2 / 2)

要担风险,自然就没人干了。”  “不,这事没这么简单。除了避税之外,投献的动机还有取得庇护的动机在内。这个庇护有两重意思,一是避免公私骚扰――这点在我们完成社会改造之后可以大致保证;另一面,亦可以利用元老的权势和影响力来争取更多的利益。这点恐怕是我们无法完全避免的。”马甲说,“投献这种现象,即使在21世纪的中国也以改头换面的形式存在,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有所限制,仅仅以一条纪律条款的形式禁止是没有多大用处的。”  怎么从制度上进行限制?马甲的看法是必须降低元老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力。在他看来这是托庇于元老最明显的优势所在――然而这也是最难做到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元老院的行政机构几乎是完全依靠元老的领导才能正常运转的。目前在元老纪律条款中已经明确写入了元老不得以“写条子”或者“打招呼”的方式干涉行政程序,并且规定了元老的一切指示都要以书面形式存档。但是到底能起多大作用他是存疑的。  按照法学会的思路,元老在本部门本单位有很大的影响力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现阶段必须容忍的,重点在于预防元老的“跨部门”影响力。特别是对归化民干部的影响力。为此法学会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点,那就是元老院必须效法皇帝,在归化民和土著中造就“生杀荣辱皆出于上恩”的印象。具体来说一切对归化民干部的奖惩,均必须强调出自“元老院”这个集体,而非某个元老。通过纪律条例的形式,严格禁止元老跨部门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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