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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二)(2 / 2)

必要对他有更多的关注了。”  最终嫡长子继承制没有得到更多的响应,还是按照原来条款的“元老自己决定”。  为了进一步减少元老子女的“宫斗”可能性,遏制孩子母亲卷入,减少来自本时空的思想观念的干扰。《婚姻继承法》规定凡是元老子女三周岁之后必须送学习院附属幼儿园,六周岁之后升入学习院小学,全部采取寄宿制,除了休息日和假期回家之外一律在学校过集体生活。  在审议的最后阶段,有人提出了老年元老席位的继承问题。由于养子女也能继承元老席位,那么即使在生理已经没有生育条件的老年元老,也可以利用这一条款通过收养子女来传承元老席位。比如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收养孙子孙女的方式将自己的席位传下去又不会“便宜了外人”。  如果说单独说老年元老的席位不能继承,这未免有违元老更平等的精神,经过一番热烈的讨论,最终决定是承认老年元老有权收养子嗣并传承席位,但是不准跨代收养,也就是说,要么收养其他元老的子女,要么收养归化民。此外还规定养子女的姓氏只能随元老本姓,不得从夫姓。收养的孩子年龄不能大于三周岁。  “六十出头的大妈,去收养三岁以下的孩子,这是要她老命的节奏……”有人忍不住吐槽。  “六十岁的老人带孩子的多得是,再说元老可以用奶妈,可以用保姆,这都不是事。”马甲悠悠的说道,“限制孩子的年龄是为了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亲情减到最低。”同时为了防止某些元老把“送孩子收养”作为扩大家族势力的办法,明确提出一位元老送养的子女仅限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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