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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元老婚姻与继承法(三)(2 / 2)

不好,等于也是一种联姻。”  “老同志们,明老夫妇的作用咱们就不多说了,”马千瞩说,“就是普通的大妈元老,也为我们的大业做了很多事情的,虽说都是不起眼的事情,当初百废待兴,她们给大伙做饭洗衣搞卫生,现在我们不少同志信不过土著,怀疑归化民,孩子都是她们帮着带,就冲着这个也不应该限制她们的权力……人老了,就是图个子孙长远。我提议就继承法草案进行修改,以安人心,也彰显元老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座的没有人再提出反对意见,马甲问:“那这个元老退休条例呢?”  “也可以加进去。退休也是人之常情。不过这不还得看个人意愿嘛。只要能发挥余热的,咱们就不搞强制退休。”文德嗣说,“行政职务可以弄个职务年龄,免得八九十岁还当执委,万寿无疆什么的咱们就别搞了……”  《元老婚姻和继承法》最终在相当和谐的气氛中获得了通过。老年元老的席位继承取消了血缘限制,老年元老可以收养任何人作为自己的席位和财产的继承人。唯一的限制是养子女必须从继承元老的本姓。至于元老的继承是立嫡长还是立贤,各方争论不下,最终还是决定由各家自己决定。但是在技术手段上采取“全程黑箱”:元老是选择“立嫡长还是立贤”的继承模式和具体的继承人名单均为绝密文件,由纹章院保管。元老死后,由办公厅在元老院代表的监督下,到纹章院取出文件当众宣读继承人名单即告完成。没有具体的继承人名单的,由这一小组根据事先留下的“继承原则”选出继承人。至于元老退休条例也顺便得到了通过――大家都知道这不过是个态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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