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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章 十五税一(1 / 2)

伯噽似乎是看出了庆忌内心的忧虑,旋即开腔道:“大王,臣以为治粟内史所言,颇为不妥!”

“吴国终究不是齐国,吴之变法,不能全盘效仿齐之变法。”

“我等只是借鉴,而非抄袭!齐国早在管仲变法前, 就坐拥鱼盐之利,土地肥沃,人口甚众,我吴国则不然。”

“吴国虽同样靠近大海,有鱼盐之利,但不似齐国一般接壤于晋、卫、鲁等中原列国。内地少产食盐, 故而多自齐地购入!”

“而接壤于我吴国的国家, 莫非楚越,还有如钟吾、徐、钟离等楚国的附庸之国,或与我吴国有嫌隙,或自己就能盛产食盐。”

“如此,吴国岂能与齐国同哉?再者说,吴国地广人稀,赋税本就不高,再轻徭薄赋,唯恐国府财政赤字,入不敷出矣!”

闻言,包括庆忌在内,季札、计然等一众大臣都不由得点了点头,颇为赞同。

范蠡则是道:“予民生息,轻徭薄赋,藏富于民是必须的,我吴国的确不能全盘效仿管仲变法!”

“是故,大王, 臣以为吴国可在管仲变法, 征收赋税的基础上,划分商税与田租税(农税)!”

“商税上,吴国两年征税一次,上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五。”

“中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

“下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五,遇饥荒不变!”

“田租税上,大王可将赋税征收额度定为什五税一。不论是否丰收之年,一律十五税一,如遇饥荒,则免税!”

听到这话,庆忌在暗自思衬一阵后,旋即微微颔首,道:“善!”

对于范蠡划分商税与田租税的这一主张,庆忌十分赞同。

毕竟,商贾可不同于农民和其他百姓(贩夫走卒)。

碰上灾荒之年,遭殃的普通的黎庶,商贾受到的影响不大, 甚至于一些黑心的粮商, 还能以此囤货居奇,大发横财!

当然,商税的概念早已出现,并非是范蠡第一个提出来的。

商税,对商人贩卖商品及其他商业行为所征收之税!

商税起源于西周,当时失去政权后的商朝遗民,多从事贩运、买卖商品的行业,俗称商人。

国家对其征收的税主要有关市税和山泽税等!

市税又分级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

山泽税是对矿产品、兽皮、齿、角、羽翮、鱼、盐等物征税。

后历代均征收关市及山泽税(或专卖)!

在这个时代,包括吴国在内,天下列国在集市上设有专门主管收税的廛人。

税种有五种: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

其中絘布是对市场上店铺征收的占地税。

总布是对无房屋而占地的商行所征收的地皮税。

质布是对买卖间贸易券契使用不但征收的罚款。

罚布是对违反市场禁令的商人征收的罚款。

廛布是对借用邸舍(仓库)或场地存放货物而征的税。

这些税收都收取铜铸币。遇到灾荒和瘟疫,商税则免收!

“大王,不将商贾与其他黎庶一视同仁,是否会引发商贾不满?”

太宰季札颇为担忧的问道。

“太宰多虑矣。”

庆忌微微一笑,道:“适才大司马就提出四民分业,士农工商。既然划分了阶层,对每一阶层所征的赋税,自然要因人制宜,不可一视同仁!”

“大王英明!”

伯噽、伍子胥等大臣不由得称赞一句。

由此,庆忌基本上敲定了吴国变法的征收赋税政策!

两年征税一次,对商贾按照上、中、下三等之年,征收不同程度的赋税。

具体情况,酌情而定!

所谓的上、中、下三等之年,并非指的是国家财政的好坏,而是每一商贾在那一年的收入好坏!

这需要有专门的官吏负责监督,时刻查账,以免有所疏漏,让黑心的商贾蒙混过关。

而在田租税方面,庆忌对于吴国的农民可谓是十分体恤的。

他将赋税征收额度定为“什五税一”,即1/15。

比后来孟子所提倡的仁政税制“什一税”(1/10)还要优越!

在这个时代,能在征收田租税上做到什五税一的国家,基本上没有!

列国普遍的田租税,大多是五税一、三税一或者五税二!

没有征收到二税一的田租税,已经堪称是轻徭薄赋的,盖因这其中还有着不少的苛捐杂税。

历史上田租税率最低的朝代,是汉朝,三十税一!

即征收土地收获总量的1/30。

三十税一可以说是相当轻的一种赋税,除了高于唐代一度实行的四十税一的赋税之外,均低于其他各代。

不过,虽然汉代田租税很低,但其各种人头税却远高于田租税!

这时,作为太宰的季札不得不出声道:“大王,既然已经降低田租税,不知口赋(人头税)是否一并降低或免除?”

“不可。”

庆忌还没说话,在一侧的范蠡便沉声道:“口赋是我吴国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断不可降低,更不能免除!”

“大王,臣以为,对于口赋,吴国非但不能降低或免除,反而还要增加,以弥补田租税十五税一之不足。”

“这……”

季札不由得一阵错愕。

庆忌闻言,心中都倍感迟疑!

人头税,即口赋,是国家对人身课征的一种赋税。

西方早在罗马帝国时就有此税!

这个时代,同样存在人头税,或轻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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